评定标准:正高级会计师须精通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准则制度和实务发展趋势,熟练掌握会计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在国家或自治区会计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相关决策咨询服务,能够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市(厅)级会计及相关专业较高水平的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主要作用;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人才和指导高级会计师开展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会计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专业工作。
(二)担任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会计专业业务骨干。
(三)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项目不少于1次。
(四)从事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专业服务业务7年以上,并有主持中小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工作经历。
(五)完成广西“十百千”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学习的学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取得会计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及以上,需提供单位意见、同行评价、表彰、奖励、通报或推广应用等有效的相关佐证材料:
(一)主持或指导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在规范会计基础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会计信息真实性)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取得显著成绩。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在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等方面重大项目1项以上。
(三)积极主动研究提出改进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切实可行的措施2项以上,在实际工作中被所在企业或单位采纳和运用,为推动企业或单位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做出积极贡献。
(四)在参加县以上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大型企业改制方案等审定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并被采纳,取得成效。
(五)参与管理或指导一个地区的经济工作,主持或参与文件、法规、制度、办法等制订,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在优化工作流程、提升管理绩效等方面成效显著。
(六)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项目15个以上,或主持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5个以上。
(七)担任大中型企业会计顾问2年以上,为企业提供会计、财务、税务、经济管理咨询服务,使企业取得赢利,得到企业认可。
(八)在会计岗位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
取得会计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
(二)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且提供本单位采纳,由本人主持并实施,具有一定学术价值,与会计岗位相关的经济分析报告2篇(每篇3000字以上),或2篇为服务对象提供有价值的管理建议书(每篇3000字以上)。
(三)县级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被本单位采纳,由本人主持并实施,具有一定学术价值,与会计岗位相关的经济分析报告2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
(四)公开出版1部以上本学科领域著作或者译著,本人独立完成的著作在3万字以上,译著在6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编写过1部以上会计专业教材,被大专院校选用。
(五)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会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形成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或者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会计科研著作2项。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入选财政部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二)担任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或事业单位(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5年。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四)主持或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并获得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五)参加省(部)级以上财政部门主办的会计专业相关大赛,获得一等奖。
(六)完成广西“十百千”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学习并取得优秀学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