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设计省级1项或市(厅)级两项、县级3项以上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或主持过市级以上单位、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其他统计组织的统计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实施省级1项以上或市级2项以上的较大规模的专项调查;或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中主持组织实施国家及上级下达的3项统计调查。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设计、编辑全区统计数据汇编等统计资料2本以上;或市级同类统计资料3本以上;或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同级本行业(部门)内同类统计资料4本以上。
(四)独立或作为主要骨干承担过国家或省下达的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下达的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3项以上社会、经济、统计课题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五)担任大专院校课程的授课或职称考试的培训或统计人员岗位专业知识的培训,系统地讲授1门统计专业大专以上水平课程。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专业的统计工作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统计方法,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使本单位、本专业的工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1项以上奖励;个人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2次以上。
县级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获市(厅)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县(处)级二等奖2项以上的奖励;个人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1次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制定市(厅)级以上或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调查方案,其方案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或可操作性而被市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或推广。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实施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并获市(厅)级1项以上或县(处)级2项以上的奖励。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设计、编辑出版本专业、本地区或本部门大型统计资料汇编2本以上,获得较好评价,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作为主要骨干的课题研究成果或统计分析报告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二等奖1项以上奖励或县(处)级一等奖1项以上奖励;获得上一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批示1篇以上。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研究成果和提出的建议措施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高度评价并被采纳3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者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1部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1部以上。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统计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2篇以上,或在国外SSCI期刊上发表统计论文1篇以上。
(三)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1篇以上(宣读论文需有会议有关文件证明;商业性质的获奖无效)或在统计调查研究和预测中撰写有较高水平的统计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2篇以上。
(四)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5篇以上。
(五)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工作单位上一级统计部门门户网站或内部网站或本部门、本行业门户网站上发表统计论文、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8篇以上。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作为主要骨干主持一个地区(或部门)的统计工作或参与设计(或组织实施)大型的统计调查方案,成绩显著,获得2项以上市(厅)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的奖励;主持统计方面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
(二)撰写的统计论文、分析报告被评为市(厅)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统计局三等奖以上的优秀论文奖2项以上。
(三)在统计业务岗位上获全区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2次,或获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