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市(厅)级以上统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统计科研、统计出版、统计教育、统计信息技术等统计专业工作5年以上,成绩显著者。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组织制定市级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3项以上,从事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5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3次或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的大型统计调查工作5次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出版统计资料汇编、年鉴等年度统计成果类书籍5本以上。

(五)主持制定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2项以上国家或省级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已结题验收;其中:国家级课题为前5位参与者,省级课题为前3位参与者。

(六)主持大型统计活动的策划、组织和举办等工作。近3年每年主持1次省(部)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研究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奖项。

(二)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先进集体中的先进个人1次以上或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2次以上。

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1次以上。

(三)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获得省(部)级先进个人2次以上或市(厅)级先进个人3次以上的奖励。

(四)作为主要骨干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在国家专业评比获三等奖以上1篇以上或全区专业评比获二等奖以上3篇以上。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被市级以上政府采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的市(厅)级以上统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在全国或全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效益。

(七)在国家级(或省(部)级)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2次(或4次)以上,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出具会议材料证明)

(八)主持大中型企业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实施效果显著。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二)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2部以上;或者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2部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2部以上。

(三)在国家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篇),以及在省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2篇)。

(四)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国内专业刊物上发表统计及相近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统计工作岗位上,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集体等称号。

(三)获得省(部)级专业成果一等奖奖励(限前5名)。

(四)主持统计方面国家重大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课题2项以上,课题成果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并结题验收,课题成果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五)取得大专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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