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助理政工师或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业人员,或无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及其他职称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结合本行业和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参与策划、组织完成2次以上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或大型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
二、具有一定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针对所在单位、行业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能够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学科知识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观点和解决方法,并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报告、经验交流材料或调研报告等1篇。
三、具体指导过2名助理政工师及以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人员业务工作。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4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业,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工作的,如本人要求申报评审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相应年限后,不受原职称名称的限制,可直接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具体为: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4年。
四、未取得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或其他职称,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9年以上。
取得助理政工师或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业人员,或无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及其他职称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人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1项市(厅)级以上奖项,或获得2项县(处)级奖项。
二、本人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相关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或做法在设区市有关会议做经验交流1次以上,或被设区市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推广1次以上,或作为先进典型在设区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1次以上。
三、本人为本单位获得1项市(厅)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奖项做出主要贡献(署名前3)。
四、本人组织完成的先进典型在本系统中进行宣传推广,产生一定影响。
取得助理政工师或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业人员,或无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及其他职称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独立撰写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
二、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助理政工师或助理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本人负责、分管或承担的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获得1项自治区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奖项。
二、本人在本单位获得的自治区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奖项中做出主要贡献(署名前3)。
三、在企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5年以上,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