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研工作能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二)具有主持各类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各类科研活动的经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5年。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准);或获得省部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科技特别贡献奖(排名前七);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特等奖(排名前七),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自治区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企业科技创新奖视同省部级一等奖。

(二)新增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新增主持完成研究经费累计2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其中单项经费50万元以上1项)。

(三)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件(其中1件产生转化效益);或作为第一培育人获得动物新品种权1个,或植物新品种权2个;或作为主要育成人获国家级审定通过动物新品种1个;或作为第一育成人获省级审定通过农作物品种2个,或通过国家级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登记3个,或获国家审定通过农作物品种1个;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新药临床试验1项。

(四)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科研工作的人员,可具备前三款或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持人完成的研究成果,成果转让费累计50万元以上(其中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1项)。

2.主持制(修)定并颁布实施行业技术标准2项,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制(修)定并颁布实施国家级技术标准1项。

(五)从事技术推广服务、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技术鉴定检测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科研服务工作的人员,可具备前三款或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二),或二等奖(排名第一),或三等奖2项(排名第一)。

2.主持制(修)定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1篇以上(由发布方出具证明材料);或促成“四技服务”交易,主导技术转移项目累计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

3.主持撰写的咨询报告、规划方案、调查研究报告,获得党委(政府)时任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职能部门采纳2项,或市(厅)级职能部门采纳4项,或县(处)级职能部门采纳6项,并具体实施。

4.组织策划单次参与人数2000人以上的大型科普活动5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作为科技辅导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类相关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一等奖荣誉3次以上;或个人获得国家科普比赛二等奖或省级科普比赛个人奖、一等奖(排名第一)荣誉2次以上。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领军期刊、重点期刊,或相当于上述期刊的国际科技期刊(详见附录,下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

(二)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领军期刊、重点期刊,或相当于上述期刊的国际科技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

(四)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且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大专学历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副高职称3年以上,满足其他申报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排名前十),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获得省部级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科技特别贡献奖(排名前五);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特等奖(排名前五),或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或二等奖2项(排名第一)。

(二)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领军期刊,或相当于上述期刊的国际科技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3篇;或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重点期刊,或相当于上述期刊的国际科技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6篇。

(三)新增主持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其中至少1项已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新增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新增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经费在200万元以上;或新增主持完成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累计达500万元以上。

(四)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经转化,成果转让费累计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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