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一、医疗类范围为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眼科、耳鼻咽喉科(头颈外科)、皮肤科、放射肿瘤治疗、病理、放射医学、核医学、超声医学、康复医学、临床医学检验、高压氧、急诊医学、重症医学、介入治疗、神经电生理、临床营养等21个学科专业。

二、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放射肿瘤治疗、病理、放射医学、核医学、超声医学、康复医学、临床医学检验、高压氧、介入治疗、神经电生理、临床营养等16个专业同时设置技术类职称。

三、药学类专业为药学(临床)。

上述专业可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3份申报人员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不同年度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年度计算以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或取得卫生系列中级职称后受聘在所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或取得卫生系列中级职称后受聘在所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每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最能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临床病案报告或手术/操作视频(1—2部)或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所提供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不重复)。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或教学课题研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技课题结题前5名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

(2)市厅级科技课题结题前3名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3)省部级以上教学课题结题前5名或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

(4)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前3名或市厅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4.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有排名者)。

5.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6.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平均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2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一、受聘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及本评审条件其他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正高级职称的,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有证书),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

3.获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白求恩奖章”、“南丁格尔奖”等荣誉称号。

(二)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受聘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7年,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市厅级授予的专家称号。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者(有证书)。

3.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者(有证书)。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4年的,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二、受聘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及本评审条件其他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提前1年申报:

(一)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的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

(二)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特岗全科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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