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5份不同年度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对执业能力进行评价。无病房的科室,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5份不同年度的个案病例分析报告,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2.有病房的科室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每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最能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临床病案报告(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所提供的病案不重复)或手术/操作视频(1—2部)或医学技术专业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或教学课题研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国家级科研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
(2)省部级科研课题结题前3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
(3)市厅级科研课题结题或科研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4)国家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
(5)省部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3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
(6)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或教学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4.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限前5名或主要起草人)。
5.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6.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者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平均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本学科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3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一、受聘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及本评审条件其他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正高级职称的,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有证书),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
3.获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白求恩奖章”、“南丁格尔奖”等荣誉称号。
(二)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卫机构工作,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受聘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7年,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市厅级授予的专家称号。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者(有证书)。
3.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者(有证书)。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4年的,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二、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受聘现职称以来,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可提前1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