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广大实验技术人员科研和专业应用能力,全面提高实验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全区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实验实训教学、实验实训研究、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和实验实训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能掌握常规的实验实训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熟练地使用与实验有关的仪器设备,参加过实验实训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试验方法,较好地完成实验实训任务。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除高等学校外其它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者具有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参与设计过实验实训项目,或协助完成加工、改进实验实训技术和装置,取得一定成绩。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职称3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新增参与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二、获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五)、或一等奖(排名前二)。

  三、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为企业产生30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或为单位带来10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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