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精通审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准则制度和实务发展趋势,熟练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审计制度;能够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在国家或自治区审计及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相关决策咨询服务,能够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市厅级审计及相关专业较高水平的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主要作用;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著作;具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中、高级审计师开展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全国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设区市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3项以上的主审。

(二)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三)担任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主笔。

(四)担任审计项目的主审10次以上。

(五)在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作为主审完成审计项目8项以上。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2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技术工作4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技术工作6年以上。

(二)取得会计、统计、经济、工程等系列中级职称,符合以上学历、资历条件。

(三)取得对应审计及相关专业职称的职业资格,符合以上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其审计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以上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设区市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自治区审计厅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且能提供佐证材料。

(三)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且担任主审,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发现问题线索2次以上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2个以上问题线索)。

(四)在担任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审计项目的主审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本法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五)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设区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编写1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及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调查报告。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省部级审计及相关专业成果二等奖以上主审、主笔或多人撰写排名在前2位。

(二)个人发明创新的审计技术方法、技术成果等获得国家专利(不包含被转让的专利权)。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四)与上述条件相当或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

(五)取得大专学历,在企业、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审计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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