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全国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设区市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3项以上的主审。
(二)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三)担任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主笔。
(四)担任审计项目的主审10次以上。
(五)在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作为主审完成审计项目8项以上。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2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技术工作4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技术工作6年以上。
(二)取得会计、统计、经济、工程等系列中级职称,符合以上学历、资历条件。
(三)取得对应审计及相关专业职称的职业资格,符合以上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其审计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以上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设区市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自治区审计厅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且能提供佐证材料。
(三)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且担任主审,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发现问题线索2次以上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2个以上问题线索)。
(四)在担任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审计项目的主审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本法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五)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设区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编写1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及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调查报告。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