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指导过助理职称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工作。
二、参与编写农业农村法规、技术规程或标准。
三、参与完成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转化、推广。
四、参与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农业生产、技术研究、培训、推广等方面的规划、方案或实施试验示范、技术推广。
五、解决过农业农村生产中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六、承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等工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职称的人员,并按以下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实施1项以上。
二、参与当地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1项以上。
三、参与完成推广2项以上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在本区域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并获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鉴定。
四、参与研发本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五、参与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大宗农业投入品质量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得到表彰或通报表扬。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
二、发表具有本专业一定学术水平论文1篇以上。
三、参与农业农村发展技术工作规划、计划2项以上。
四、参与当地农业农村或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定1项以上,或参与编写(修订)技术标准、技术规程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五、经同行专家认可的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分析、项目立项报告、咨询报告、经济分析报告等2篇以上,或技术培训教材(2万字以上)。乡镇(含涉农企业)申报者,撰写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科学试验总结报告1篇以上。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
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2名以上同行中级以上职称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
一、市厅级科技成果奖获得者;或国家发明专利取得者。
二、获市厅级以上荣誉、表彰、表扬或奖励。
三、在县城所在地以外的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四、其他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