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指导、培养过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或指导过高级职称人员、研究生工作学习,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
一、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二、主持市厅级以上和行业推广及科技攻关项目,或参加省部级以上项目的工作。
三、主持过引进、示范、推广重大农业技术或新品种、新方法,并取得明显效益。
四、具有创新能力,主持研发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五、指导或主要参与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实施。
六、指导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
七、参与编写(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八、主持或参与编写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农业生产、技术推广、调研、培训等方面的规划、方案、报告、教材等。
九、能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
二、主持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3项以上,达到区内先进水平,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相关业务部门验收或鉴定。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四、主持或参与实施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2项以上,完成相关任务,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通报表扬。
五、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获市厅级以上表彰、表扬。
六、指导或主要参与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1项以上,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得到有关业务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
七、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修)订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编写并出版本专业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5万字以上)。
二、在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3篇以上。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被立项实施3项以上。
四、主持编写经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认可的技术推广规划、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项目立项报告、经济分析报告4篇以上,或技术培训教材5万字以上。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
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对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副高职称资格3年以上,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2名以上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得者。
二、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三、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扶贫攻坚、乡村振兴及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业务部门表彰者。
四、在县城所在地以外的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五、其他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