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健康单位申报卫生管理、卫生信息等专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医师类范围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类(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消杀灭);卫生专业类(职业卫生、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卫生毒理);综合类(公共卫生、卫生管理、卫生信息、输血、病案信息、职业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等19个专业。
二、技师类范围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类(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消杀灭);卫生专业类(职业卫生、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检测技术类(微生物检验技术、理化检验技术、病媒生物控制技术、卫生毒理);综合类(公共卫生、卫生管理、卫生信息、输血、病案信息、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等21个专业。
上述专业可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五、当年发生医疗差错的;
六、发生医疗事故未满2年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提供申报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或取得卫生系列中级职称后受聘在所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或取得卫生系列中级职称后受聘在所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不少于3项(第1和第2项为必备项,每项不重复):
1.须提供至少3份不同年度的参与公共卫生现场案例调查及处置形成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卫生学评价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等材料,其中至少有1份为本人主持。提交的代表作须说明本人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贡献情况),并附主要原始佐证资料(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所提供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不重复)。
2.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讲座、培训、教学和所获成效等的报告。其中带教人数≥5人,主讲次数≥5次。附主要原始佐证资料(带教证明;培训通知、签到表、培训小结等)。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4.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课题研究报告(要求提交结题报告,自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筹课题前3名,市厅级课题前5名,省部级课题前7名,国家级课题前10名,国家重大专项前13名)。
5.获得的科技成果奖或教学奖励等(以获得个人证书为准,要求提交获奖证书)。
6.参与研究并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地方标准以上)。需提供佐证材料。
7.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同等材料)。
8.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9.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平均每年不少于2场(条)。
10.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2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1.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一、受聘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及本评审条件其他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正高级职称的,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有证书),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
3.获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白求恩奖章”、“南丁格尔奖”等荣誉称号。
(二)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受聘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7年,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市厅级授予的专家称号。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者(有证书)。
3.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者(有证书)。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4年的,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二、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受聘现职称以来,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可提前1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