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市级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规模以上人力资源企业经营或市级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连续5年以上;或担任小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县级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人连续5年以上。

(二)担任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或处级以上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相关负责人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或处级以上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或担任小型企业或科级以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相关负责人5年以上。

(三)在高校、科研院所或相关社会团体组织中从事人力资源相关理论研究5年以上。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及服务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负责人,所管理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连续3年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年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或企业成功在新三板、主板等上市;或主持建立2个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载体;或主持承办5场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重大活动;或主持策划举办5场以上全区人力资源行业论坛、招聘会、专家研讨会等大型活动,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经营企业主要经营指标良好,资信及资产情况良好,无重大到期债务未清偿。

(二)作为骨干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的,所负责的部门或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在企业连续三年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年纳税额不低于500万,且本人发挥了关键作用;或在企业上市工作中作为管理团队成员参与并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或直接负责建成3个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载体;或作为骨干参与承办10场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重大活动;或作为骨干参与策划举办10场以上全区人力资源行业论坛、招聘会、专家研讨会等大型活动,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在企业主要经营指标良好,资信及资产情况良好,无重大到期债务未清偿。

(三)作为负责人管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所管理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完成政府或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绩效考核指标或重大任务指标。且推动服务创新,建立2个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载体;或组织开展5场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重大活动,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或主持制定2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行业规划、政策规章、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管理的机构社会认可度高,无上级管理部门的问责事故发生,无重大服务投诉记录。

(四)作为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参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的,应完成单位下达的绩效考核指标或主要任务指标。且担任3个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载体的负责人;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组织10场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重大活动,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3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行业规划、政策规章、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在机构社会认可度高,无上级管理部门的问责事故发生,无重大服务投诉记录。

(五)作为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通过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推动所在单位建立或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提升本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参与3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市(厅)级事业单位改制、兼并重组、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创新等项目,其中1个以上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创新项目得到市(厅)级以上管理部门表彰或发文推广;或直接负责建成1个以上国家级或3个以上自治区级高层次人才平台;或为所在单位直接培养引进3名以上国家重大项目人才,或5名以上自治区级人才项目人选,或5名以上直接解决本行业重大关键技术瓶颈问题的专家;或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取得其他重大突破,对单位、行业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并在全区或系统内推广。所在单位经营指标或主要考核管理指标保持连续增长,所在单位及部门无重大事故,无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六)作为高校、科研院所、社团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相关理论研究的人员,应主持1项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人力资源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研究课题等并结题(项);或作为骨干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人力资源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研究课题等并结题(项);或主持完成的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的2项以上人力资源理论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有2项以上人力资源理论研究成果在自治区或全国性行业系统范围内发文推广应用;或被规模以上企业聘为人力资源管理专家且指导该企业完成5项以上内部整体性人力资源管理改革项目,取得显著成效。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校、科研院所、社团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相关理论研究的人员,应以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排名前三)公开出版人力资源专业学术著作(5万字以上)1部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人力资源理论创新研究专业论文4篇以上;或以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人力资源理论创新研究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代表作应是行业内具有重大意义或突破性的理论创新成果。

(二)其他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应以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排名前三)公开出版人力资源专业学术著作(5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培训教材2部以上;或以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人力资源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重大人力资源问题撰写的专项调查报告、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3篇以上(每篇不低于3000字,成果得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可)。

(三)个人撰写的人力资源相关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一)国家级人力资源类成果获得者,或省(部)级人力资源类成果一等奖获得者(均要求排名前5)。

(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一等奖或二等奖(及相应奖项)1项以上(均要求排名前5)。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成功引进广西A类人才1人次以上。

(四)取得大专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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