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标准:具备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广泛的相关学科知识;掌握国内外农业农村发展现状和趋势,熟悉有关农业农村经济政策法规,取得较大价值学术成果,能根据农村社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指导农村农业经济创新发展;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农村发展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开发、农业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对农业、农村经济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丰富的农业、农村经济专业工作经验,工作业绩成果显著;有较强的洞察、分析“三农”工作问题、总结农业农村发展经验的能力;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农业经济师工作的能力。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或科研(调研)课题。

二、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地方、行业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政策起草拟定。

三、主持或参与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区域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计划、经营管理制度(办法)。

四、主持或参与国家或地方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政策、措施的调查研究或专项问题调查。

五、负责或参与较大规模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连续2年以上。

六、主持或参与从事农业农村发展相关咨询、指导、服务专项工作2项以上。

七、解决过农业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复杂问题和重大技术难题。

八、指导过中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

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员,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县乡事业单位、涉农企业人员,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1项以上。

二、作为项目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或重点研究(调研)课题2项以上,通过验收(评价),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主持或参与指导农业农村改革、乡村产业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农业农村发展相关咨询、指导、服务等工作,成效明显,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

四、主持或参与制定农业农村发展政策、规划计划、技术标准、实施方案、经营管理制度办法等,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

五、主持或参与涉农企业(农场)的经营管理,在生产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使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提高。

六、主持或主要参与编制完成的农业农村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被立项实施2项以上。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以上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出版或参与编写(编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或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县级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乡镇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在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上,并撰写经同行认可有较高水平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分析报告、调查报告等1篇以上。

二、农业企业(含其他非公经济组织)申报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涉农专项调研报告、经济分析报告、企业经营案例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1篇以上。

三、主要编写完成并经同行认可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研究(调研)报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项目立项报告、企业经营案例、咨询报告等3篇以上,或培训教材5万字以上。

四、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和涉农企业人员(含非公经济组织)主要编写完成并经同行认可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研究(调研)报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项目立项报告、企业经营案例、咨询报告等2篇以上,或培训教材3万字以上。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对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中级职称资格3年以上,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

一、市以上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县级事业单位及涉农企业申报人员,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乡级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2项以上。

二、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或专家称号、被评为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乡镇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获县级以上政府授予的荣誉或专家称号,或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三、在农业农村经济指导工作中具有重大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经验和发展模式,能有效地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增收显著,并经同行高级职称专家认可推荐。

四、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六、其他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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