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项目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重点项目的筹备、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等全过程工作。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课题研究工作。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或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2项以上。
(四)主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3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连续3年以上。
(五)主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经济部门工作连续5年以上,主持完成本单位重大经营管理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重大经济活动,取得较好成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二)具备以上学历,取得会计、统计、审计系列中级职称后,符合以上相应资历条件。
(三)具备以上学历,取得对应经济师职称的相关职业资格后,符合以上相应资历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经济类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经济类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经济类成果三等奖2项以上。
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获市(厅)级经济类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二)从事经济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级或自治区表彰(奖项须经全国或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
(三)广西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的重点项目投产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的课题研究成果通过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的行业规划、经济政策规章、行业标准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主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广西企业100强、制造业50强或服务业50强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稳定)。
(八)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研发、就业、节能减排等3项以上主要指标取得明显提升。
(九)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研发、就业、节能减排等3项以上主要指标连续3年持续提升。
(十)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管理模式、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获得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推广。
(十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开展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研究,研究成果或建议被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可。
(十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提出新的业态和模式、资本运作方式或企业管理方式等,为企业创新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十三)主持或作为骨干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做出重要贡献,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企业管理成果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排名前5)。
(十四)主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经济部门工作期间,创新意识强,对本专业有独到的见解,提出较高价值的建议,为单位(部门)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审查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以及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后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十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知识产权导航、预警、信息化建设工作,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
(十七)主持或作为骨干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或高效打击仿制、假冒等侵权行为,为企业或行业减少较大的经济损失。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
(二)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2篇以上(提供论文宣读证明)。
(四)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以及作为主要承担人(排名前3)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经济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要求1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成果得到上级单位采纳或认可。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国家级经济类成果获得者,或省(部)级经济类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5)。
(二)取得大专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包含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如另行制定单独评审条件,从其规定。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