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一)主持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重点经济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重点经济项目全过程工作。

  (二)主持1项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课题研究工作,或作为骨干承担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重点课题研究工作。

  (三)主持2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3项以上省(部)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或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四)主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3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五)主持2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3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经济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七)之一项,或(八)至(十九)之两项:

  (一)获国家级经济类成果奖,或省(部)级经济类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5)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3)。

  (二)从事经济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级表彰(奖项须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

  (三)全国优秀企业家或广西十佳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的重点经济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的课题研究成果通过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的行业规划、经济政策规章、行业标准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或服务业500强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稳定)。

  (八)广西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九)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广西企业100强、制造业50强或服务业50强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稳定)。

  (十)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企业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主席质量奖提名奖)或2个以上广西名牌产品,或参与制定1项以上已颁布实施的国际或国家标准。

  (十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的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十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研发、就业、节能减排等3项以上主要指标取得显著提升。

  (十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提出并成功实践了新的业态和模式、资本运作方式或企业管理方式等,为企业创新发展和本地区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十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模式、服务水平等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认可推广。

  (十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开展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研究,研究成果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可。

  (十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不断增加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单位获得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省(部)级以上资质认定。

  (十七)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成果奖,或省(部)级企业管理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5)。

  (十八)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须连续 3 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取得显著提升。

  1.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受理审查重大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

  2.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

  3.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知识产权导航、预警、信息化建设工作。

  4.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九)主持或作为骨干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或高效打击仿制、假冒等侵权行为,为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社会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5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培训教材2部以上。

  (二)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申报人员,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三)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3篇以上(提供论文宣读证明)。

  (四)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作为主要承担人(排名前3)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经济问题撰写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要求1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可。

  (五)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国家级经济类成果获得者,或省(部)级经济类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5)。

  (二)取得大专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包含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如另行制定单独评审条件,从其规定。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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