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群众文化、文化艺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有显著的研究成果,每年必须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实施的省部级文化艺术综合发展规划1项,省部级以上文化艺术发展单项规划3项,或市级8项以上,或撰写的专业报告(含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文化状况调查报告等),或文化活动设计、策划方案等文案被政府部门采纳或实施6篇以上。
二、独立承担或参与组织、策划、实施省级以上党政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举办的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或文化艺术研究学术活动不少于3次或市级6次或县级10次,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专业比赛活动或文化项目评审会评委工作8次以上,并写出具有较高价值的指导和点评文章。
四、独立承担培训辅导对象30人次以上,或完成培训教学工作12次以上。
五、完成辅导业余创作作品10件以上。
六、完成独立创作的新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型剧(节)目2部以上,或小型剧(节)目15部以上;其中,大型剧(节)目1部以上,12部小型剧(节)目参加省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展演。
(二)美术、书法作品20件以上,摄影作品30件以上,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省级以上展览。
(三)大型剧本、长篇小说2部,或中篇小说4部以上,或诗歌集、散文集3部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七、主持完成本地区重点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6项以上。
八、主持并承担完成省部级文化艺术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
九、主持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现状、传承、传播情况,并组织编写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汇编;或主持完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或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2项以上,并获国务院批准;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或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6项以上,并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发展规划1项以上,并获审批通过;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发展规划3项以上,并获审批通过;或主要参与自治区级或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保护条例制定、修订工作,并获采纳通过。
十一、主持完成文化和旅游部调研课题3项或主持完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研课题5项。
十二、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项目资助经费不少于50万元。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或负责完成国家课题1个以上,或省部级课题2个以上,或市厅级课题6个以上。
三、独立创作或辅导的新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奖2次以上。
四、独立创作或辅导的新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奖项5次。
五、主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有重大影响和特色的文化艺术或非物质遗产保护、传承活动,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3项以上,经专家鉴定认可,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广。
六、平均每年须完成不低于4万字的科研成果,其中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的成果不少于 50% 。
七、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发展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中提出并实施具有重大的改进方案2项,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业务上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效果,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八、独立编写并被国内同行推广采用的专业培训教材10万字以上。
九、作为主编组织编撰被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推广采用的文化艺术研究专业资料1部以上;或作为副主编组织编撰被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推广采用的文化艺术研究专业资料2部以上。
十、作为主要成员撰写的研究成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部门所采用。
十一、参与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的文章或作品为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2篇以上,或获省部级社科奖1个以上(或市厅级奖2项以上)。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奖项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或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的科研成果。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1项。
三、作为主创获中共中央宣传部颁发的“五个一工程奖”1项,或省级“五个一工程奖”2项。
四、作为主创获国家文华奖、国家群星奖、国家动漫奖或国家出版奖1项,或对应的省级2项。
五、作为主创获自治区“铜鼓奖”2项。
六、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3项。
七、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