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研究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研究项目,或参与并完成(排名前3)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

(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三)参加过市厅级以上本学科领域相关的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


申报副研究员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研究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研究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研究工作12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作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研究工作)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三项: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级重要报纸上(理论文章)。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第一作者或第一译者,专著字数15万字以上,译著字数20万字以上)。

(三)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2项,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研究项目2项。

(四)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撰写字数在30%以上),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或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的研究成果被《新华文摘》转载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的研究成果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1篇(不含论点摘登)。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或设区市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或被国家各部委、省级党委、政府、人大相关文件正式采纳1项或被设区市党委、政府、人大相关文件正式采纳2项。(须由采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

(七)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起草、编制或制(修)定省部级以上重大工作报告、政策文件、发展规划2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研究工作)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三项: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级重要报纸上(理论文章)。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第一作者或第一译者,专著字数15万字以上,译著字数20万字以上)。

(三)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2项,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研究项目2项。

(四)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撰写字数在30%以上),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或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的研究成果被《新华文摘》转载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的研究成果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1篇(不含论点摘登)。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或设区市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或被国家各部委、省级党委、政府、人大相关文件正式采纳1项或被设区市党委、政府、人大相关文件正式采纳2项。(须由采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

(七)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起草、编制或制(修)定省部级以上重大工作报告、政策文件、发展规划2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者可由2名以上正高级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或被国家各部委、省级党委、政府、人大相关文件正式采纳2项。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市厅级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四)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从事研究工作20年以上,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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