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班:指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调训的干部培训班次。

二、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现场教学、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三、中途调入党校人员开设主体班专题课数量说明:

(一)调入党校前,在高校工作的,其在原单位开设的课程,计入现工作党校1个专题;

(二)调入党校前,在上级党校、干部学院或同级党校、干部学院工作的,其在原单位主体班独立开设的课程,按实际开设专题数计算;

(三)调入党校前,在下级党校或干部院校工作的,其在原单位主体班独立开设的课程,计入现工作党校1个专题。

四、国家报刊:指国家A类(权威)报刊和国家B类报刊。

国家A类(权威)报刊暂定:《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学习时报》《瞭望》《求是》《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行政管理改革》《党建》《党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

国家B类报刊暂定:《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哲学研究》《经济研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社会学研究》《民族研究》《政治学研究》《中国行政管理》《法学研究》《中共党史研究》《历史研究》《文学评论》《外语教学与研究》《世界经济》《外交评论》《国际问题研究》《中国图书馆学报》, 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

五、国内核心期刊: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以及《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中列出的期刊,不包含增刊、专刊、副刊等。如发表论文的当年有最新版本核心期刊要目出版,以最新版本为准。

六、省级刊物: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主办的理论和学术刊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以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主办的理论和学术刊物,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联、社科院主办的学术刊物,本科高等院校学报。

七、奖励等级:

(一)国家级奖:指以国家名义设立的、公认的、具有影响力的奖励。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五名。

(二)省部级奖:指以国家部委,省级党委、人民政府名义设立的奖项;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一等奖限前三名,二等奖限前二名,三等奖限前一名。

(三)市厅级奖:市级指以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名义设立的奖项;自治区(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主办的面向全区(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厅级指以厅级部门名义设立的奖项。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一等奖限前二名,二等奖限前一名,三等奖限独立完成。

八、科研项目(课题):必须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未结项的不予认可。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五名。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国家部委,省级党委、政府,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省级部委委托管理某些专项的有关司局、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三名。

(三)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自治区党委党校(广西行政学院),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的市党委、政府,地级市科技局、地级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一名。

(四)县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各地级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市级党校(行政学院),地级市各办、厅、局,县的党委、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集体成果限前一名。

九、学术成果: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

“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性学术文章。

“著作”是指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其中合著须为本人在同一部书中参与撰写的字数规定:

著作:教授10万字以上;副教授5万字以上;高级讲师、自治区党委党校(含挂靠单位)讲师3万以上;市级党校讲师2万字以上;县级党校讲师1万字以上。

译著:教授3万字以上;副教授、高级讲师2万字以上;讲师1.5万字以上。

教材:教授10万字以上;副教授8万字以上;高级讲师6万字以上;讲师5万字以上。

十、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或清样。


(一)取得助理讲师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年度教学工作数量、质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期间有1年不达标的,延迟1年达标后申报;期间有2年不达标的,从第2次不达标后的达标年度重新计算。

2.年度科研工作数量、质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期间有1年不达标的,延迟1年达标后申报;期间有2年不达标的,从第2次不达标后的达标年度重新计算。

3.担任主体班课程,独立开设1个以上专题课;或讲授学历班课程,授课1门以上。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须有1学期以上相关机关基层工作经历。其中县级党校须有1学期以上学员管理工作经历。


申报讲师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三)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取得助理讲师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教学成果方面的奖励或广西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1次以上(排名前三名)。

(二)参加过本校的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排名前一名),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或决策咨询成果;或取得过市级以上理论宣传成果1篇(项)以上。

(三)获得本校级以上或其它学术会议的科研奖励,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或决策咨询成果。

(四)科研成果或决策咨询成果获得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或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并将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取得助理讲师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决策咨询成果:

(一)自治区党校(含挂靠单位)的申报者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2篇(项)以上;市级党校的申报者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1篇(项)以上;县级党校的申报者发表论文(公开发表或内刊发表),或提供被县级主要领导及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1篇(项)以上。

(二)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讲师职称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讲师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讲师职称3年以上。满足其他申报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提供被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1篇(项)以上(国家级排名前四名、省部级排名前三名、市厅级排名前二名)。

2.科研成果或决策咨询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国家级奖排名前四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二名、二等奖排名前一名、三等奖限独立完成),并将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3.同时符合下列2项条件:

(1)教学或科研成果获得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国家级奖排名前四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二名、二等奖排名前一名、三等奖限独立完成,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一等奖限独立完成],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或获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精品课奖励1项以上。

(2)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国家级排名前四名、省部级排名前二名、市厅级排名前一名、县级限独立完成),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或决策咨询成果。

(二)取得大专学历,在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满足其他申报的基本条件,可破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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