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定解释

(一)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学位)。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条件所规定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级别以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准,标准内没有对应级别的,应按实际调整。

(四)校级领导是指经学校主管部门任命的学校正、副校(院)长,正、副书记。学校中层领导,是指经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任命的人员。兼任行政管理的教师,是指学校任命的行政管理人员。

(五)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的确认方法:

1.学生德育工作岗位含班主任、团委干部、学生科人员、辅导员、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及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等,在以上岗位任职的时间可计算为德育工作年限。

2.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不作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年限要求。

(六)公开课是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教研机构组织的,本专业(学科)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相关人员参加的研究课、示范课。

(七)各类竞赛等级的认定方法:

1.国家级竞赛包括由国务院或外国政府名义举办的竞赛,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单独组织或牵头联合其他部委共同举办的竞赛。

2.省(部)级竞赛包括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竞赛、国家相关部委单独举办或牵头联合其他单位举办的竞赛,以及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单独组织或联合相关厅(局)共同举办的竞赛。

3.市(厅)级竞赛包括市级人民政府举办的竞赛、省级相关厅(局)单独举办或牵头联合其他单位举办的竞赛,以及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单独组织或牵头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竞赛。

4.各类竞赛如按名次排序奖励的,原则上按参赛队(人)总数的前10%、20%、30%名次分别对应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八)获奖等级的认定方法:

1.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奖励,或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名义单独颁发的奖励,或国家相关部委联合颁发的奖励。

2.省(部)级奖励包括省级党委、政府或国家相关部委名义颁发的奖励,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单独颁发的奖励,或省级相关厅(局)联合共同颁发的奖励,或国家相关部委直属的教育教学研究机构颁发的奖励。

3.市(厅)级奖励包括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相关厅(局)颁发的奖励,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技工教育研究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研究机构颁发的奖励。

以上奖励均以获奖证书为准,原则上应提供授奖文件。

教科研课题、技术研发项目等参照以上办法认定其等级。

(九)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是指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教材(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申报正高级3万字以上,副高级2万字以上,中级1万字以上)。

(十)发表论文是指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代表作必须是本专业的学术论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

公开出版的著作、译著、教材,以及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均可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上查询。

(十一)教师承担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课时可计为教学工作量。

二、相关佐证材料要求

(一)教师讲授课程,须提供本校教学部门认定的课时量证明。承担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听课、评课,均须提交学校相关证明材料。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上,须提交申报年限内学校对个人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申报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还需提供个人编写的1年来的实习课程教案。

(三)指导青年教师须提供学校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具体的培养方案(对象、目标、措施)或三方签订的培养协议(教学系、培养人、被培养人),以及培养成效等证明材料。

(四)已完成的科研项目(课题),须提供结题(验收)证书(文件)或通过鉴定证明。科研项目(课题)取得阶段性成果,须提供相关成果材料。

(五)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须提交学校和实践单位证明材料。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个人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合格以上。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

专任教师年均授课和听课时数200课时以上,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和听课时数100课时以上。

(三)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期间计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作课时要求。


具备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历、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一)完成1门实习课程教案的编写。

(二)完成1门实习课程的教学任务,且教学效果良好。

(三)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或经过学校认定的,与专业相关的项目报告、设计文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教案设计、教研教改、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等成果2项以上。

(二)参编出版教材(含工作页、职业培训指导书、职业培训包)1部(项)以上,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参编校本教材、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工作页、职业培训指导书或教学资源建设方案1万字以上,并已被采用。

(四)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三级“一体化”教师资格,具有教育教学成果1项以上。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或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参与教育教学科研或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一等奖(排名前三)。

(二)获得省(部)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2次以上;或所指导选手获省(部)级教育教学能力、职业技能比赛一等奖4人次以上;或指导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

(三)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或被评为全国技术能手或获批准成立以本人姓名命名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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