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以下教学工作量之一:
1.事业单位、院校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专任教师须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近5年来年均授课不少于20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1100课时;兼任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教师,须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近5年来年均授课不少于12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660课时;从事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近5年来年均授课不少于6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330课时。
2.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专任教师须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近5年来年均授课不少于18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1000课时;兼任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教师,须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近5年来年均授课不少于10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550课时;从事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近5年来年均授课不少于6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330课时。
3.从事职工教育研究与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近5年来开展教育教学公开课或成果推广、职工培训、专业建设、课题研究、质量评估等教育教学专题讲座、专题指导5次以上,并听课、评课40节以上。
(二)事业单位、院校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课题、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新课程开发、培训基地建设等项目1项以上。
2.主持完成校级课题、新课程开发、培训基地建设等项目1项以上。
3.主编1本或参与编写3本以上公开出版教材。
4.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职工教育规划、重要政策、行业规范等1项以上。
5.主持完成本系统重大职工教育培训项目2项以上。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四)非教师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工教育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进行职称转评。职称转评应符合职工教育系统职称评审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等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二等奖1项(排名前五),或市(厅)级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五)。
(二)获得市(厅)级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教育教学荣誉称号,或获得市(厅)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岗位荣誉称号;或获批准成立以本人姓名命名的市(厅)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培养的学员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含职业技能等级)15人以上,或技师职业资格(含职业技能等级)30人以上,或高级工(含职业技能等级)80人以上,或中级工职业资格或技能、上岗证(准入制证书)等共300人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写的教材获得主管部门认可并在系统内推广使用。
(五)参加或指导学员参加职业教育类、技能类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或获得市(厅)级二等奖5项以上。
(六)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3项市(厅)级以上职工教育规划、重要政策、行业规范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七)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3项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成果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验收,经应用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八)负责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期间,职工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管理经验或方法获得县处级以上部门的评价、验收、认可,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九)主持1项或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3项市(厅)级以上课程改革、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及培训基地建设等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十)获得授权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排名前三),成果经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一)职工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显著,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嘉奖2次或记功1次,县级以下事业单位获得嘉奖1次以上。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著(排名前五)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著作1部。
(二)作为独著、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三)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是独著、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
(三)参与编写(排名前五)公开出版教材(含工作页、职业培训指导书、职业培训包等)2部(项)以上或主编获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2部以上,并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
(四)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职工教育领域项目形成的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方案、建设方案、项目总结、教学案例、教案课件等工作实践成果2篇(排名前三),并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三)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
(五)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的人员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或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及在职工教育教学管理研究工作中编写较高水平的课程教材、教学设计、教案课件、课程改革、经验总结等1篇,获得业务主管部门评价、认可。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讲师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荣誉或专家称号,或被评为全国技术能手或获批准成立以本人姓名命名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荣获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
(三)参加或指导学员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获一等奖(排名前三)或广西职业技能大赛获金牌。
(四)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新技术新设备应用、产业经营等方面具有重大突破,取得显著成绩,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