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5年及以上时间内,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175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75周。
二、有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可根据申报专业及实际工作情况,提供以下反映专业技术能力的量化表:本人在任期内独立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病例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技术内容,经单位审核);本人在任期内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和救治工作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中医类别需提供本人在任期内优势病种诊治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本人在任期内开展的本专业技术(业务)量化表(单位审核),全科医学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等内容作为重点评价指标。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及以上,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5年及以上,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一致或接近。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
(一)申报临床执业类别相关专业(除全科医学、计划生育、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孕产保健、营养等专业外)的主任医师、中医执业类别相关专业(含中西医结合、壮医)的主任医师、口腔执业类别相关专业的主任医师,必须提供3份不同年度的完整原始住院病历或个案病例分析报告,个案病例分析报告的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二)申报全科医学、计划生育、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孕产保健、营养等临床执业类别专业的主任医师及公共卫生执业类别相关专业的主任医师,以及申报护理学、医疗技术类、卫生管理等专业高级职称的,既可提供3份不同年度完整原始住院病历或个案病例分析报告,也可提供3份不同年度的技术工作报告(每份3000字以内,附实验室检测检查、现场调查等有相关原始资料,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技术工作报告的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二、除县(县级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县级正高级职称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白求恩奖章”、“南丁格尔奖”等荣誉称号;
(三)承担市(厅)级以上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并经批准结题(课题组主要成员前3名);
(四)获得新药证书、国家发明专利及国家标准制定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一、申报全区通用正高级职称: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必须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在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其中,列入《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核心期刊1篇或收录在SCI1篇],文献综述1篇(必须发表在公开发行期刊,不含增刊)。
二、县(县级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县级正高级职称: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必须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在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和论文摘要等]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文献综述1篇(可不发表)。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且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5年及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白求恩奖章”、“南丁格尔奖”等荣誉称号。
(四)申报县级正高级职称的县(县级市、区)级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在2017年(含)之前属于广西54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申报县级正高级职称的乡镇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在县城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二、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时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可提前1年晋升正高级职称。
三、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特岗全科医师,可提前1年晋升正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