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平均每年独立承办或参与办理过各类法律事务10件以上,其中在当地属较重大的案件不少于5%;担任过3家以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一)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律师执业的;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律师执业3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律师执业4 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律师执业 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律师执业 9 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从事律师执业的,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律师执业3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律师执业6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律师执业8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过1家以上县级(含以上)政府(党委)法律顾问,提出1项以上法律意见建议被采纳。
(二)办理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业绩良好,独立承办1件以上或参与办理2件以上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1项以上的辩护、代理意见被采纳。
(三)在律师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二名,下同)。
(四)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承担市(厅)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1项以上。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获得律师业务或其他法学专业工作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破格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