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能够独立承办或主持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平均每年办理各类法律事务20件以上,其中在当地属较重大的案件不少于15%;或者平均每年主持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3件以上。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律师执业5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为1项以上国家重点项目或2项以上自治区重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提出2项以上法律意见建议被采纳的。
( 二)办理1件以上国内重大影响案件或5件以上区内重大影响案件,有2项以上辩护、代理意见被采纳。
( 三)担任1家省级或2家以上市级政府(党委)法律顾问,提出2项以上法律意见建议被采纳。
( 四)担任过5家以上上市公司、大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提出5项以上法律意见建议被采纳。
( 五)在律师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二名,下同)。
( 六)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承担国家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1项或省(部)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2项以上。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律师业务或其他法学专业工作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二)大专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律师执业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