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平均每年独立承办或主持办理过各类法律事务15件以上,其中在当地属较重大的案件不少于10%;或者平均每年主持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件以上。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律师执业2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律师执业5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从事律师执业的,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律师执业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律师执业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律师执业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律师执业14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1项以上自治区重点项目或2项以上市级重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提出2项以上法律意见建议被采纳的。

(二)办理1件以上国内重大影响案件或3件以上区内重大影响案件,有2项以上辩护、代理意见被采纳。

(三)担任1家市级(含以上)政府(党委)法律顾问或2家以上县级政府(党委)法律顾问,提出2项以上法律意见建议被采纳。

(四)担任过3家以上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事业法律顾问,提出5项以上法律意见建议被采纳。

(五)在律师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较大的科研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二名,下同)。

(六)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承担省(部)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1项或市(厅)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2项以上。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律师业务或其他法学专业工作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二)大专学历,从事律师执业2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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