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并精通公证业务,对公证法学理论有较深造诣,能独立提出和指导关于公证业务发展需要的重大研究课题;发表或出版有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办理各项公证事项的丰富经验和工作经历,有处理各种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和全面指导二级公证员职称以下公证员开展公证业务的水平。
任命为公证员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与公证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公证业务专业知识。
(二)能较好地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和解决公证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三)具有指导公证员助理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凡申报三级公证员职称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任命公证员且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获得硕士学位,任命公证员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4 年以上。
(二)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绩成果显著。
(二)办理过2 宗以上有影响的疑难案件,办证质量高、对同行有指导参考作用,需附800字以上的案例分析说明。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公证理论或法学研究上取得较好的成绩,发表的文章、论文或者主持完成的课题研究(每篇不少于1万字)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奖励或者表彰。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3篇以上,被评定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
(三)出色地办理过3宗以上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在本地区内有较大影响,得到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每宗须附1 千字以上的案例分析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