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及工作规定,掌握本专业领域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本专业领域有独到的见解或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科研能力强,业绩突出,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本专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工作或项目,履职成效突出;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学术造诣高,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在文物博物专业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代表成果,每年必须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文物博物馆研究人员
1.从事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应用技术等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文物博物馆某一领域有专门研究,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2项以上。
2.从事自然、文化遗产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3.从事博物馆学和博物馆科学管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各类博物馆的实际需求,主持完成1项本单位科研(课题)项目或重点参与完成市厅级1项科研(课题)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且对博物馆的科学管理和运行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二)文物保护人员
1.从事文物科技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先进的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能独立解决和处理复杂的技术问题,主持编制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3项以上本单位(含作为编制单位)的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数字化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文物风险评估报告、文物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文物保护技术性导则等,或主持施工(监理)文物保护修缮项目,并通过审批技术方案的审批部门组织的审定或验收,其中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应包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涉及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应包含珍贵文物。
2.从事藏品征集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与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具有文物出入境责任鉴定员资格;对某一类藏品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藏品鉴定中起到较重要作用。
3.从事藏品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较为熟练掌握运用文物藏品数据库技术,参与藏品的防霉、防虫、防腐等藏品保护技术科研项目1项以上;直接管理藏品1500件以上,或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15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300份以上。
4.从事藏品修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与制定修复规划和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参与完成二级以上重要藏品修复项目2项以上,或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藏品3件以上的修复,在技术上有所改进创新,解决过多项藏品修复的技术难题,经鉴定验收合格。
5.从事绘图、摄影制作和自然、文化遗产数字采集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与制定和实施大中型考古发掘的绘图摄制方案;独立完成3个以上大中型重点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影工作,并被采用;或独立完成3部自然或文化遗产纪录片的拍摄制作,并被展映;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中型陈列展览所需图片的摄影工作。
6.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与制定信息化建设方案;独立完成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或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工作1项以上或参与市(厅)级信息化研发项目1项以上,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并发布使用。
(三)文物考古人员
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含现场发掘,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并经鉴定验收合格;解决过多项考古发掘中出现的重要疑难问题或相关学术问题。
(四)文物利用人员
1.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策划完成1个以上有影响力的大型陈列展览,或主持策划完成3个以上具有显著特色的中型陈列展览。
2.从事社会教育、公共考古、科学普及和文化传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宣传教育项目;专职从事讲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独立讲解200场次以上,并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工作。
3.从事文创研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系列以上或10件以上文创产品的研发且产生良好效益,并具有相关专利1项以上。
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其他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以上毕业,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大型专业技术项目2个以上,或省部级项目1个以上,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1个以上,并经鉴定验收合格。
(二)取得1项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自然、历史、考古、文物、科学普及、文化传播、藏品研究与保护、文创产品研发、博物馆科学管理与运行等重大研究成果的排名前三的主要完成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为准)。
(三)独立或主持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工作项目1项,并经验收合格。
(四)参与市(厅)级以上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1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二的主要完成人。
(六)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排名第一的主要完成人。
(七)研究解决1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藏品的保护、鉴定、保管、修复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等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八)鉴定各类文物或自然类标本2500件以上,能确切地判明其名称、类别、功用、真伪、时代、级别以及评价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权威的研究和鉴定水平。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5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或拍摄的民俗(非遗)类照片入选过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30幅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或拍摄的民俗(非遗项目)纪录片入选国内外影展或在电视台播放2次以上;或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奖1项以上,或独立创作的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银奖或二等奖1项以上。
(十)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开发的系统或完成的信息化项目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排名第一的主要完成人。
(十一)从事博物馆安防专业技术人员,在博物馆技防工作中,提出对博物馆技防工作的改进方案1项;或者在博物馆技防行业内作出重大贡献,实现技术突破,经同行专家认可。
(十二)在陈列展览中,运用科研成果和藏品资源,或在陈列形式上采用艺术手段,合理利用现代科技传播方法,表现展览的内容及意图,使陈列展览的质量得到提高,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十三)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工作有改进的方案1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贡献,取得效益,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十四)从事讲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讲解水平高,参加讲解专业比赛获自治区级奖励2次以上;或负责重大讲解1次以上。
(十五)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获得1项以上专利,并投入市场化生产运作,产品的认可度较高或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满足其他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1项,排名前三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1项。
(三)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2项,或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
(四)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3项,排名第一的主要完成人。
(五)个人取得1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文物博物领域重要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