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文物博物馆研究人员

1.从事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应用技术等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

2.从事自然、文化遗产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本单位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

3.从事博物馆学和博物馆科学管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各类博物馆的实际需求,参与完成1项本单位科研(课题)项目,且对博物馆的科学管理和运行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二)文物保护人员

1.从事文物科技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参与2项以上本单位(含作为编制单位)的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数字化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文物风险评估报告、文物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文物保护技术性导则等,或主持施工(监理)文物保护修缮项目,并通过审批技术方案的审批部门组织的审定或验收,其中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应包含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涉及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应包含珍贵文物。

2.从事藏品征集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某一类藏品有较高的鉴定水平,独立鉴定、征集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300件以上。

3.从事藏品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能运用文物藏品数据库技术,掌握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或标本保管技术;直接管理藏品500件以上,或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5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100份以上。

4.从事藏品修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熟练掌握藏品修复技术;独立承担20件一般藏品的修复工作,并经验收合格。

5.从事绘图、摄影制作和自然、文化遗产数字采集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完成1个中型和2个小型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影工作,并被采用;或独立完成1部自然或文化遗产纪录片的拍摄制作,并被展映;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中型陈列展览所需图片的摄影工作。

6.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能独立承担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参与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或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工作2项以上。

(三)文物考古人员

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参与2个以上考古发掘项目(含现场发掘,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

(四)文物利用人员

1.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的人员,完成2个以上陈列展览的设计、布展和建档工作。

2.从事社会教育、公共考古、科学普及和文化传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宣传教育项目;专职从事讲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独立讲解100场次以上,并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工作。

3.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具备依托文化元素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能力,主持1个系列或5件以上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编写文创产品简介或其他有关文创宣传资料。


申报馆员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其他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以上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三)未取得职称,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四)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第一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排名第一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骨干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工作项目1项,并经验收合格。

(四)提出业务发展的可行性建议1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1项。

(二)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三)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排名第一的主要完成人。

(四)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排名第一的主要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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