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文物博物专业某一领域有标志性的代表成果,每年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文物博物馆研究人员
1.从事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应用技术等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文物博物馆某一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2项以上。
2.从事自然、文化遗产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以上。
3.从事博物馆学和博物馆科学管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各类博物馆的实际需求,主持完成至少1项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或2项市(厅)级科研(课题)项目,且对博物馆的科学管理和运行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
(二)文物保护人员
1.从事文物科技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先进的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能独立解决和处理复杂的技术问题,主持编制5项以上本单位(含作为编制单位)的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数字化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文物风险评估报告、文物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文物保护技术性导则等,或主持施工(监理)文物保护修缮项目,并通过审批技术方案的审批部门组织的审定或验收,其中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应包含至少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涉及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应包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
2.从事藏品征集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主持制定藏品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能力;具有文物出入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至少对某一类藏品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藏品鉴定中起到重要作用。
3.从事藏品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熟练掌握运用文物藏品数据库技术,至少对一类以上藏品的研究保护有较深的造诣,主持藏品的防霉、防虫、防腐等藏品保护技术科研项目1项以上;直接管理藏品3000件以上,或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30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600份以上。
4.从事藏品修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国家二级以上重要藏品修复项目3项以上,或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藏品5件以上的修复,并经鉴定验收合格;在藏品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藏品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重要突破。
5.从事绘图、摄影制作和自然、文化遗产数字采集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制定大型考古发掘的绘图、摄制方案,并指导省级以上重点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制工作;独立完成5个大中型重点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影工作,并被采用;或独立完成5部自然或文化遗产纪录片的拍摄制作,并被展映;主持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陈列展览所需图片的摄影工作。
6.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信息化研发项目2项以上,或市(厅)级信息化研发项目4项以上,对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具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实质性成果。
(三)文物考古人员
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3个以上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含现场发掘,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并经鉴定验收合格;解决过多项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或相关学术问题。
(四)文物利用人员
1.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策划完成2个以上有影响力的大型陈列展览,或主持策划完成5个以上具有显著特色的中型陈列展览。
2.从事社会教育、公共考古、科学普及和文化传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型或8个以上中型宣传教育项目;专职从事讲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独立讲解300场次以上,并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工作。
3.从事文创研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系列以上或20件以上文创产品的研发且产生良好效益,并具有相关专利3项以上。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大型专业技术项目3个以上,或国家级科研项目1个以上,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个以上,并经鉴定验收合格。
(二)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排名前三的主要完成人。
(三)取得2项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自然、历史、考古、文物、科学普及、文化传播、藏品研究与保护、文创产品研发、博物馆科学管理与运行等重大研究成果的排名前三的主要完成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为准)。
(四)研究解决2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藏品保护、鉴定、保管、修复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等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五)鉴定各类文物或自然类标本5000件以上,能确切地判明其名称、类别、功用、真伪、时代、级别以及评价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权威的研究和鉴定水平。
(六)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3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或拍摄的民俗(非遗)类照片入选过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50幅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或拍摄的民俗(非遗项目)纪录片入选国内外影展或在电视台播放3次以上;或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奖2项,或独立创作的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金奖或一等奖1项。
(七)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开发的系统或完成的信息化工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二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排名第一的主要完成人。
(八)从事博物馆安防专业技术人员,在博物馆技防工作中,提出对博物馆技防工作的完整改进方案3项;或者在博物馆技防行业内作出重大贡献,实现技术突破,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九)在陈列展览中,运用新的科研成果和重要的藏品资源,或在陈列形式上合理利用现代科技传播方法,表现展览的内容及意图,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的提高,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十)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十一)从事讲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讲解水平突出,参加讲解专业比赛获全国性奖励1次以上,或自治区级奖励4次以上;或负责重大讲解4次以上。
(十二)从事文创研发的工作人员,文创产品获得3项以上专利,并投入市场化生产运作,产品的认可度较高或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代表作条件
(一)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的有较高学术水平、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本学科领域专(译)著1部。
2.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撰写的有重要学术价值的本学科领域论文5篇,或大型考古发掘报告3篇和独立撰写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2篇,或重要考古发掘报告5篇,或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3篇和高水平的科普文章2篇。
3.在企业或县级以下文博单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本学科领域论文3篇。
4.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论文、著作外,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博宣传教育项目方案、文物保护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风险评估报告、文物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竣工报告、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报告等,经同行专家鉴定可作为本人学术代表作的,可提交评审。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取得副高级职称3年以上的,满足其他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排名在前五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1项。
(三)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3项或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或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
(四)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五)取得大专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