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办理证件或审批证件累计3千件以上。其中办理或审批的各类民事经济公证须占总数的50%以上。办证质量良好,没有出现错、假证。

  (二)主持或带领、开拓1项以上是所在公证机构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公证业务项目。需要提供卷宗以及2千字以上的案例分析说明。


凡申报二级公证员资格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绩成果显著,曾获得市级以上部门或广西公证协会与公证业务相关的表彰、奖励。

  (二)办理过3 宗以上的重大疑难案件,办证质量高、对同行有指导参考作用。每个卷宗需附2千字以上的案例分析说明。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对于专业技术能力、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拔尖的公证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公证理论或法学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发表的文章、论文或主持、参与完成的课题研究(每篇不少于1万字)获得自治区以上奖励或者表彰。

  (二)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过公证、法律专著(不少于5万字)。

  (三)编写并被大专院校采用过的公证或其他法律专业教材,并在大专院校系统讲授过一个学期以上的公证或其他法律专业课程者。

  (四)在公证某项业务工作中,创造过重要方法、经验,被司法部认定和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5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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