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办理证件或审批证件累计2千件以上,或者个人办证量达到所在公证机构总量30%。其中办理或审批的各类民事经济公证占总数的以上。办证质量良好,没有出现错、假证。


     凡申报三级公证员职称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任命公证员且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获得硕士学位,任命公证员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4 年以上。

  (二)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绩成果显著。

    (二)办理过2 宗以上有影响的疑难案件,办证质量高、对同行有指导参考作用,需附800字以上的案例分析说明。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公证理论或法学研究上取得较好的成绩,发表的文章、论文或者主持完成的课题研究(每篇不少于1万字)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奖励或者表彰。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3篇以上,被评定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

  (三)出色地办理过3宗以上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在本地区内有较大影响,得到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每宗须附1 千字以上的案例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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