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自然资源行业相关领域各专业实践应用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为:
1.从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250000比例尺或1:50000比例尺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水工环地质项目、地质灾害详细调查项目、遥感地质调查项目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类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中型以上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类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同类项目4项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课题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5)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县级以上项目审查、验收等技术工作。
2.从事矿业工程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矿业工程类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中型以上矿业工程类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同类项目4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矿业工程课题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4)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县级以上项目审查、验收等技术工作。
3.从事岩土工程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岩土工程类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中型以上岩土工程类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同类项目4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岩土工程课题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4)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县级以上项目审查、验收等技术工作。
4.从事土地工程与技术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土地工程与技术类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中型以上土地工程与技术类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同类项目4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土地工程与技术课题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4)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县级以上项目审查、验收等技术工作。
5.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城镇体系规划或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2项以上,或“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4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1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2项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规模1平方公里以上的详细规划2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课题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2项以上。
(6)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县级以上项目审查、验收等技术工作。
6.从事测绘与地理信息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测绘与地理信息类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中型以上测绘与地理信息类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同类项目4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测绘与地理信息课题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4)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县级以上项目审查、验收等技术工作。
7.从事海洋工程与技术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海洋工程与技术类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中型以上海洋工程与技术类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同类项目4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海洋工程与技术课题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4)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县级以上项目审查、验收等技术工作。
(二)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代表本地区、本企业参加市(厅)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或作为骨干技师参与企业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较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申报工程师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三)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 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四)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市(厅)级以上奖项。
(二)获得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科学技术奖或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三)参与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或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等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取得良好的效益,并得到相关部门或企业的认可。
(四)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正式发布实施。
(五)作为前三发明人,获得1件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2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或作为第一作者取得软件著作权2件以上(以著作权证书为准)。
(六)参与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七)参与的课题报告、专项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得到采纳。
(八)承担较大网络系统管理、维护工作,掌握所维护设备的性能,独立解决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期间近3年无责任事故。
(九)承担质量检验或计量检测工作,编写完成的技术分析报告,经相关部门认定并采纳(须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十)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技能工作,获得市(厅)级以上“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十一)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技能工作,运用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果,获相关部门、机构或企业的认可。
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制出版本专业著作,或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须提供论文宣读证明)1篇以上。
(三)围绕本地区、本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立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等2篇以上,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四)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结合参与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工作实践及取得的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企业本职业(工种)关键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并提供相关证明。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的,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专业技术荣誉表彰。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攻关项目,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在企业及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四)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