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
(二)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咨询、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人员,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大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或中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或参与完成6项以上小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并通过评审。
(三)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交通基础设施施工、造价、检测、测量、建设项目管理、建设质量监督等人员,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中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或参与完成6项以上小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四)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公路、城市轨道、铁路、机场养护与管理等人员,参与1项以上大型工程维修养护与管理,或参与2项以上中型工程或8项以上小型维修工程,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和3项以上小型工程维修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或参与3年以上养护管理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参与完成1次以上市(厅)级抗洪救灾抢修保畅通工作,其成果获得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五)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港航管理(含航道养护、港口监管、航运枢纽等)的人员,参与3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等管理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参与完成1次以上市(厅)级抗洪救灾或突发抢险工作,其成果获得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参与2项以上市(厅)级组织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与本人无直接责任)Ⅲ级以上应急处置;或担任3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等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并全面完成各项安全指标,在任职期间近3年来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或6项以上小型港航维修、养护工程,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和3项以上小型港航维修、养护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六)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交通运输管理的人员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的运输规划的工作,方案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参与二级以上运输企业的运输管理工作3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或参与在城市轨道交通、铁路、机场站场工作从事运营、安全工作3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
(七)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交通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隧道机电工程、机电工程、信息工程等)的人员,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交通运输类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交通运输类工程或5项以上小型交通运输类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交通运输类工程和3项以上小型交通运输类工程;或参与完成1台以上中型工程机械的检(大)修或设备购置、监造,或技术改造方案的审定和实施。
(八)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交通运载工具制造、维修、检验等人员,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车辆、船舶、交通运输(含公路、铁路、轨道、机场等)机械的质量标准体系及文件编制工作,其成果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通过;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的运输规划的车辆、船舶、筑路机械、轨道机车、机场机械的质量标准体系及文件编制工作并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的车辆、船舶、筑路机械、轨道机车、机场机械的质量标准体系及文件编制工作,成果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通过;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二类以上维修企业的整体方案设计、质保体系及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并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验收;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车辆、船舶、筑路机械、轨道机车、机场机械等性能参数检测站总体设计与检测工艺设计工作,并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验收;或参与完成2艘及以上的船长≥45m货船、或船长≥24m渔船、或总功率≥176KW拖船、或危险品船或客位≥100人的客船、或2套船用产品的设计或修造工作,其所完成的设计图纸或修造船舶通过船检部门检验;或参与完成10艘及以上船舶图纸审查、或5套及以上的船用产品图纸审查、或10艘及以上的船舶修造检验、或200艘及以上的船舶年度检验、或累计达35万总吨的营运船舶年度检验,无重大质量缺陷并出具检验报告。
(九)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与适航管理的人员,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关键技术问题解决能力,从事2年以上大型民航企业,或3以上中型民航企业,或5年以上小型民航企业的维修与适航工作;或参与过航空器的维修、航空器适航审定、较大改装和修理的设计、施工或专项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有解决复杂施工技术问题的经历;具有组织、指导助理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十)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代表本地区、本企业参加市(厅)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或作为骨干技师参与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较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的指定和实施。
申报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三)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 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四)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1项以上。
(二)参加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单项研究课题;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软课题研究,并为其中一项撰写研究报告。
(三)获得1项以上市(厅)级(交通运输领域)认可评选的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质工程奖项(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四)获得省(部)级施工工法1项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五)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或集体)成绩,获得市(厅)级以上三等奖1项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获得市(厅)级以上“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六)参与编制市(厅)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法规1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七)参与完成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行业有较大影响,并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或参与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长期未解决的技术问题,或参与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其技术成果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八)在科研、生产、管理、技术开发、消化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贡献,或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复杂工程问题。
(九)在民用航空器维修、初始或持续适航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或处理过安全隐患,为保证飞行员飞行安全、提高运行效率做出贡献,得到了民航监管局及以上主管部门或国外原制造厂及适航当局的认可。个人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研究成果、合理化建议等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效益,得到相关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十)企事业单位取得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以上技能大赛个人三等奖1项以上。
2.市(厅)级技术创新、发明、推广等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3.作为主要参与人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有突破并取得一定成果,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技术评审机构鉴定、验收等认可。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专著l部(本人完成编著15%以上,且本人著1万字以上)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独著)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部)级以上专业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1篇或在市(厅)行业学术会上发表2篇论文(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
(四)完成技术工作报告、设计文件、检验文件2篇(独立或第一执笔人,原始件)。
(五)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的主要参与编制者(1个)或企业标准、规范的主要参与编制者(2个)。
(六)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人参与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工作实践及取得的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3000字以上,并提供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七)作为骨干技师,解决本职业(工种)关键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并提供相关证明。
(八)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现职称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初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初级职称3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初级职称以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荣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会科学奖(不含论文奖)三等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主要贡献者。
(三)在国内外SCI、EI学术期刊刊物(不含会议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及其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申报单位名义参加各类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或集体)成绩,获得省(部)级个人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集体三等奖1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施工工法1项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六)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