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并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1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

 (二)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咨询、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大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或中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6项以上小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或作为分项目负责人参与完成6项以上中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并通过评审。

 (三)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交通基础设施施工、造价、检测、测量、建设项目管理、建设质量监督等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以上中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中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四)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公路、城市轨道、铁路、机场养护与管理的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3年以上养护管理企事业单位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2次以上市(厅)级抗洪救灾抢修保畅通工作,其成果获得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或6项以上小型维修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3项以上小型维修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3项以上小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或维修工程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五)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港航管理(含航道养护、港口监管、航运枢纽等)的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3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等管理企事业单位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2次以上市(厅)级抗洪救灾或突发抢险工作,其成果获得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组织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与本人无直接责任)Ⅱ级以上应急处置2项以上或Ⅲ级应急处置4项以上;或作为安全生产负责人主持3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等管理企事业单位安全主管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安全指标,在任职期间近3年来项目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或6项以上小型港航维修、养护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3项以上小型港航维修、养护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3项以上小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港航维修、养护工程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4项以上大、中型港航维修、养护工程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六)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交通运输管理的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了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的运输规划的工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的运输规划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的运输规划或6项以上专项运输方案的制定工作,方案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二级以上运输企业的运输管理工作3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或在城市轨道交通、铁路、机场站场工作从事运营、安全工作3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

  (七)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交通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隧道机电工程、机电工程、信息工程等)的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4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或作为负责人主持1台以上中型工程机械的检(大)修或设备购置、监造,或技术改造方案的审定和实施;或作为负责人主持5年以上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信息部门工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2项以上大型建设项目的信息工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3年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信息监测监管工作。

  (八)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交通运载工具制造、维修、检验等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车辆、船舶、交通运输(含公路、铁路、轨道、机场等)机械的质量标准体系及文件编制工作,其成果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通过;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的运输规划的车辆、船舶、筑路机械、轨道机车、机场机械的质量标准体系及文件编制工作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的车辆、船舶、筑路机械、轨道机车、机场机械的质量标准体系及文件编制工作,成果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通过;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以上二类以上维修企业的整体方案设计、质保体系及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并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验收;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以上车辆、船舶、筑路机械、轨道机车、机场机械等性能参数检测站总体设计与检测工艺设计工作,并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验收;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4艘及以上的船长≥45m货船、或船长≥24m渔船、或总功率≥176KW拖船、或危险品船或客位≥100人的客船、或4套船用产品的设计或修造工作,其所完成的设计图纸或修造船舶通过船检部门检验;或作为船舶检验人员主要参与完成了20艘及以上的船舶图纸审查、或15套及以上的船用产品图纸审查、或20艘及以上的船舶修造检验、或400艘及以上的船舶年度检验、或累计达35万总吨的营运船舶年度检验,无重大质量缺陷并出具检验报告。

  (九)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与适航管理的人员,作为维修与适航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关键技术问题解决能力,主持并从事3年以上大型民航企业,或5以上中型民航企业,或8年以上小型民航企业的维修与适航工作;或参与过航空器的维修、航空器适航审定、重大改装和修理的设计、施工或重要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有解决复杂施工技术问题的经历;具有组织、指导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十)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具有本职业(工种)系统、扎实的工艺理论知识,突出的综合操作技能,代表本地区或本企事业单位参加省(部)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或提出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高难度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并亲自主导方案的实施。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1项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二)获得1项以上交通运输领域范围内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确认的《社会科技奖励目录》内的奖励(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三)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交通运输领域)认可评选的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质工程奖项(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或3项以上市(厅)级(交通运输领域)认可评选的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质工程奖项一等奖(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四)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或集体)成绩,获得个人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或集体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个人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个人市(厅)级二等奖2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结题验收。

  (六)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且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供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的证明)。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施工工法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施工工法2项以上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国家、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办法1项及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九)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交通运输领域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和新能源的研究开发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十一)在科研、生产、管理、技术开发、消化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较大贡献,或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二)在民用航空器维修、初始或持续适航中,发现并监督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为保证飞行员飞行安全、提高运行效率做出了突出贡献,得到了民航监管局及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被国外原制造厂及适航当局认可并同意纠正的。

  (十三)企事业单位取得高级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1.市(厅)级以上“高技能突出人才”等职业技能荣誉称号获得者。

  2.市(厅)级技术创新、发明、推广等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3.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成果,经业务主管部门或技术评审机构鉴定、验收等认可。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完成编著50%以上,且本人著3万字以上)以上。

  (二)在国际权威刊物、国内核心期刊或广西优秀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或独著学术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获得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获得省(部)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4篇以上(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

  (四)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申报人员由2名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出具《专家鉴定意见表》(附鉴定人高级职称证书扫描件,并加盖鉴定人所在单位公章)的方式进行认可。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参与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报告、技术革新、研究成果等被民航监管局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用、表彰或奖励的可以代替论文,按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现职称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职称3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的第一完成人(授奖单位为行政机关及其授权机构)。

  (三)获全国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或获“茅以升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国家、省(部)级以上工程质量奖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或获国家交通运输部“三优”工程奖。

  (四)在国内外SCI、EI学术期刊刊物(不含会议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

  (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申报单位名义参加各类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或集体)成绩,获得国家级个人一等奖1项以上,或国家级集体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集体一等奖1项以上。

  (六)新增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七)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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