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
(二)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
(三)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并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
(四)主持完成3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
(五)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咨询、规划、勘察、设计、研究、运输管理等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或大型交通运输类专业工程项目,或完成4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市(厅)级或中型交通运输类专业工程项目,成果通过评审。
(六)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施工、养护、监理、造价、检测、建设管理、建设质量监督等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大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或4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中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或项目通过验收。
(七)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车辆、船舶、轨道交通、民用航空器等交通运载工具的设计、建造、安装、调试、检测、检验、维护、维修等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大型项目,获得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工程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二)获得1项以上交通运输领域范围内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确认的《社会科技奖励目录》内的奖励(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级(交通运输领域)认可评选的优秀设计奖;或2项以上省(部)级(交通运输领域)认可评选的优秀设计奖二等奖以上;或1项省(部)级以上(交通运输领域)认可评选的优秀设计奖二等奖以上和3项以上市(厅)级(交通运输领域)认可评选的优秀设计奖一等奖(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四)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级(交通运输领域)优质工程奖;或2项以上省(部)级(交通运输领域)优质工程奖(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同等级、同类型奖项)。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提供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的证明)。
(六)作为负责人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七)主持承担完成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程)或工法发布实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1项以上国家标准(规程)、国家级工法,或2项以上(全国)行业标准(规程)。
2.完成2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规程),或4项以上(地方)行业标准(规程)、指南。
3.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完成2项以上(地方)行业标准(规程)、指南。
(八)主持完成交通运输领域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开发、推广应用和新能源的研究开发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在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科研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关键核心技术,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十)在交通运输领域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生产技术措施的实施、重要产品或工程质量的提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重点工作起到关键性作用,显著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提供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的有效证明)。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独立译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交通运输领域专业学术著作1部(著作5万字以上)。
(二)独著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三)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交通运输类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在国际性交通运输领域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2篇以上或在全国交通运输领域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3篇以上(须提供相关会议论文宣读证明)。
(四)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交通运输类专业论文2篇以上,同时结合本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突出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报告2篇以上(提交的工作报告必须通过市厅级行业主管单位的认定证明),每篇字数3000字以上,并提供申报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一)取得现职称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3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高级职称以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2.获得1项以上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或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授奖单位为行政机关及其授权机构)。
3.作为项目申报负责人获得1项以上全国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或作为项目申报负责人获得1次以上“茅以升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4.主持完成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其研究成果具有开拓性,创新成果突出,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地位,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5.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规程)2项以上或行业标准(规程)4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二)取得大专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