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个人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评比奖励,或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良好以上。

(二)完成以下教学工作量:

专任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专业(学科)或相近专业(学科)课程。长期从事文化课教学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1门以上课程(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除外)。

1.专任教师年均授课320课时以上,校级领导年均授课80课时以上,学校中层领导年均授课120课时以上,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160课时以上。

2.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在技工院校范围开展教育教学公开课或专题讲座、专题指导10次以上,以及听课、评课40节以上。

3.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期间计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作课时要求。

(三)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除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外,专任专业教师近4年累计不少于4个月以上时间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的;其他教师近4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以上时间本人或带领(指导)学生到行业、企业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成效或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的。

(五)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申报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报讲师的,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博士学位。

(二)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历,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三)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四)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上述人员要有2年以上的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及相关管理工作经历。

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技术理论课讲师的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申报一级实习指导讲师的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效果好,被评为校级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1次以上。

(二)使用现代教学手段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或产教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三)参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评审;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四)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以上。

(五)参加或指导选手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能力、职业技能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六)独著的教科研论文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或经过学校认定的,与专业相关的项目报告、设计文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教案设计、教研教改、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等成果2项以上。

(二)参编出版教材(含工作页、职业培训指导书、职业培训包)1部(项)以上,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参编校本教材、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工作页、职业培训指导书或教学资源建设方案1万字以上,并已被采用。

(四)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三级“一体化”教师资格,具有教育教学成果1项以上。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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