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个人或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等荣誉称号或年度考核优秀或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良好以上。
(二)近5年来,完成以下教学工作量:
专任教师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专业(学科)或相近专业(学科)课程。长期从事文化课教学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1门以上课程(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除外)。
1.专任教师年均授课240课时以上,校级领导年均授课80课时以上,学校中层领导年均授课120课时以上,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160课时以上。
2.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完成在技工院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公开课或成果推广、教师培训、专业建设、课题研究、质量评估等教育教学专题讲座、专题指导5次以上,以及听课、评课40节以上。
3.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期间计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作课时要求。
(三)每个教学年度年均需承担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1次以上,且评课等次在良好以上。
(四)除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外,专任专业教师近5年累计不少于5个月以上时间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的;其他教师近5年累计不少于2.5个月以上时间本人或带领(指导)学生到行业、企业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成效或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的。
(五)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工作时间累计1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成效。
(六)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3年以上。
(七)开展教研教改或课题研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项:
1.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新课程开发)1项以上。
2.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新课程开发)1项以上。
申报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讲师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系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含2年以上的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及相关管理工作经历,博士学位获得者除外。
(二)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上述人员要有2年以上的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及相关管理工作经历。
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技术理论课高级讲师的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市(厅)级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教育教学荣誉称号,或获得市(厅)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岗位荣誉称号;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教育教学荣誉称号2次以上;或获批准成立以本人姓名命名的市(厅)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教学成果、科研成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
(三)指导师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能力、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一等奖;或参加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一等奖。
(四)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方面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完成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并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2.担任市(厅)级以上课程改革、专业教学资源库、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等专业建设项目的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并通过验收。
(五)公开发表的教科研论文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加科技开发、技术攻关等项目,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二)、外观设计专利(排名前二)2项以上。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或经过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与专业相关的项目报告、设计文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教案设计、教研教改、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等成果3项以上。
(二)公开出版专著或主编公开出版教材(含工作页、职业培训指导书、职业培训包等)1部(项)以上,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副主编(排名前二)公开出版教材(含工作页、职业培训指导书、职业培训包等)2部(项)以上,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
(三)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二级“一体化”教师资格,具有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1项以上,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四)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或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参与教育教学科研或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一等奖(排名前三)。
(二)获得省(部)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2次以上;或所指导选手获省(部)级教育教学能力、职业技能比赛一等奖4人次以上;或指导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
(三)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或被评为全国技术能手或获批准成立以本人姓名命名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