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个人或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等荣誉称号或年度考核优秀累计2次以上。
(二)近5年来,完成以下教学工作量:
专任教师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专业(学科)或相近专业(学科)课程。长期从事文化课教学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1门以上课程(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除外)。
1.专任教师年均授课240课时以上,校级领导年均授课80课时以上,学校中层领导年均授课120课时以上,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160课时以上。
2.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完成在技工院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公开课或成果推广、教师培训、专业建设、课题研究、质量评估等教育教学专题讲座、专题指导5次以上,以及听课、评课40节以上。
3.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期间计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作课时要求。
(三)培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2名以上,其中至少1名成长为校级以上认定的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
(四)从事学生德育工作经历3年以上,并获得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认定的先进教育工作者、德育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等荣誉。
(五)开展教研教改或课题研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含课题、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新课程开发等)1项以上。
2.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含课题、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新课程开发等)1项以上。
(六)除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外,专任专业教师近5年累计不少于5个月以上时间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的;其他教师近5年累计不少于2.5个月以上时间本人或带领(指导)学生到行业、企业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成效或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的。
申报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系列副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其中含 2 年以上的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及相关管理工作经历。
申报技术理论课正高级讲师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申报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名师、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专业(学科)带头人等教育教学荣誉称号,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岗位荣誉称号,或获批准成立以本人姓名命名的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
(三)指导师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能力、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或参加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
(四)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方面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结题,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教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3.主持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课程开发、示范特色专业、高技能人才基地、世赛集训基地等项目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4.主持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构建课程体系,并在全区技工院校范围推广应用。
5.被竞赛组委会聘为国家级大赛技术专家或命题专家或裁判。
(五)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在指导、总结和推广课程改革、课题开发、专业建设、示范学校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以及提高本地区技工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具有高水平的教学研究报告或研究成果,被上级政府管理部门采用或在技工院校范围中推广。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加科技开发、技术攻关等项目,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二),或6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排名前二)。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或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且与专业相关的项目报告、设计文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教案设计、教研教改、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等成果4项以上。
(二)公开出版专著或主编公开出版教材(含工作页、职业培训指导书、职业培训包)1部(项)以上,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副主编(排名前二)公开出版教材(含工作页、职业培训指导书、职业培训包)3部(项)以上,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4篇以上。
(三)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一级“一体化”教师资格,具有教育教学成果2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是省(部)级以上,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四)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一)一般性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参与教育教学科研或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
2.获得国家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所指导选手获国家级教育教学能力、职业技能比赛一等奖2人次以上;或指导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
(二)特殊破格条件
属于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并具备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
1.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项。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